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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抚养费谁来出?有无探视权?【南宫NG·28】
简介:孩子是父母是心痛肉,再婚时如何谋求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抚养费谁出有?没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若无探视权?再婚后,还能不能变更养育关系?一篇文章告诉他你。三、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有利影响的,可予获准。四、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皆拒绝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到: (1)已做到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转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著有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茁壮不利,而另一方患上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相当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应与子女联合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皆拒绝子女与其联合生活,但子女分开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联合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拒绝并且有能力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不应考虑到该子女的意见; (7)再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不愿养育子女,且其父母不愿代养,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可以获准,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询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更改子女养育关系的,予以获准;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对曾不受其养育教育的时隔子女,继父或继母不表示同意之后养育的,仍不应由生父母养育;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或妻一方领养的子女,对方并未回应赞成,并与该子女构成事实领养关系的,再婚后,不应由双方开销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领养的子女,对方一直赞成的,再婚后,不应由领养方养育该子女。
【再婚后,能不能变更养育关系?】 再婚后,一方拒绝更改子女养育关系的,不应自行控告。一方拒绝更改子女养育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反对: 1、与子女联合生活的一方因患相当严重疾病或因残疾无力之后养育子女的; 2、与子女联合生活的一方不尽养育义务或有折磨子女不道德,或其与子女联合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养育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必须更改的。
【再婚后,抚养费谁来借钱?】 一、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必须、父母开销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认。(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保险费。
开销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必要提升,但一般不得多达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上述比例确认。(3)有类似情况的,可必要提升或减少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不应定期保险费,有条件的可重复使用保险费。三、对一方无经济收益或者下落不明的,能用其财物限子女抚养费。四、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养育方开销子女全部抚养费。
但经查办,养育方的养育能力显著无法确保子女所须要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未予获准。五、抚养费的保险费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六、十六周岁以上反感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暂停保险费抚养费。七、仍未独立国家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保险费能力,仍不应开销适当的抚养费: (1)尚能在校拒绝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失去或未几乎失去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长时间生活的。
八、父母再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裁决,不阻碍子女在适当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明确提出多达协议或裁决原订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拒绝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保险费能力的,予以反对: (1)原订抚养费数额足以保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必须已多达原订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该减少的。【再婚后,还有没探视权?】 一、再婚后,不必要养育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
二、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三、父或母看望子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看望的权利;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该完全恢复看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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